外地户口在广州第一次起诉离婚会判决离婚吗?

2019-09-27

外地人在广州第一次起诉离婚会判决吗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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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次起诉离婚如果提供不了感情破裂的证据,而且对方又坚决不同意离婚,那基本是不会判决离婚的。也就是说,第一次起诉离婚的,很少能实现自己的目的的。 多年的实际情况,就是第一次起诉离婚不判离得,按说是法院留个他们的和好期限。但事实上却很少能够再走到一起的,已经弄的亲邻皆知,满城风雨的了,心情自然不会好,两人也都已经心存芥蒂,还能够再和好如初吗?

如果,在离法定第二次起诉离婚的六个月期间内,两人不能实现按照法院预想的情况。两人的关系继续恶化,避免不了以后继续还要走到法庭上。那我们说,第一次不给予判决离婚,除了有可能激化当事人之间的矛盾,过分拉出当事人的痛苦期以外,没有别的作用了。

当然,也不排除,有很少一部分人,在这一段时间内,放弃了自己的想法。但对多数情况来讲,是已经不再可能了。所以,还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,真是夫妻感情已经破裂,无法再在一起共同生活的,一方离婚态度坚决的,还是让他们离了比较合适。而且这个比重应该增大,不应该让大多数情况都拿到二次起诉去做。

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【邹强律师】在婚姻家庭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,多年代理大量诉讼离婚案件,涉外离婚案件,调解离婚案件,代拟夫妻离婚协议,婚前财产协议,婚内财产协议等,办案经验丰富,胜诉率高。首席律师邹律师,执业27年,经验丰富,赢得众多当事人认可。

离婚后,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,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,应另行起诉。

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予支持。

(1)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;

(2)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,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;

(3)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,愿随另一方生活,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;

(4)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。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,应予准许。

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,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,应予支持。

(1)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;

(2)因子女患病、上学,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;

(3)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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