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房屋还迁安置的转移登记涉及的相关概念
(一)还迁安置房
还迁安置房是指按照城市危旧房改造政策,或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,拆迁人或开发商将拆迁区域内的私房或承租的公房拆除,然后按照还迁安置的政策标准以及事先签订的拆迁协议,被拆迁人回迁,取得改造后新建的房屋。
(二)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
房屋所有权登记,是产权登记中的一种。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,是因房屋产权人发生变化所进行的登记。
(三)权利人
权利人,是较为常见的申请人,是指受法律保护的、享有特定权利的主体,包括法人、其他组织和自然人,即日常生活中的单位和个人。
【法律依据】《不动产暂行条例》第二条、第二十一条;《不动产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四条
二、对房屋还迁安置的转移登记的管理景及管理机构
房屋还迁安置是房屋产权取得的一种重要形式,对于其房屋产权登记的规范也需要形成统一的登记和统一的管理。
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的不动产登记工作,其直属单位地籍管理司挂牌不动产登记局,作为专门机构。在机构改革完成之后,由自然资源部内承接国土资源部职责的专门机构继续负责。
县级以上政府的不动产登记,以天津为例,天津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天津市全市的不动产登记工作,其直属单位天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为专门机构;各区国土房管分局挂牌不动产登记分局,作为专门机构。在机构改革完成之后,由承接国土房管局负责不动产登记职责的专门机构继续负责。
【法律依据】《物权法》第九条、第十条、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》第六条、第七条;《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》第五条
三、房屋还迁安置的转移登记需要的材料
(一)不动产登记申请书;
(二)申请人身份证明;
(三)房屋还迁协议或证明文件;补交购房款的,还需提交购房交款凭证;
(四)首次登记时开发企业领取了不动产权属证书的,还应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;
(五)有抵押权、地役权登记的,应当提交抵押权人、地役权人同意的书面材料;有异议登记的,应当提交受让方签署的知悉存在异议登记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;
(六)补交购房款的契税缴纳凭证;
(七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。
【法律依据】《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操作规程(试行)》第十六条
四、房屋还迁安置的转移登记的办理流程及结果
(一)申请
当事人/委托代理人,携带申请材料到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登记。
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,代理人应当向登记经办机构提交当事人的身份证明、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。
(二)受理
根据材料查验结果,决定是否受理,予以受理的出具“天津市不动产登记领证通知(收件收据)”,并提出初审意见。
申请要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,出具“补正告知书”;
已收取申请材料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,视为受理。
(三)审核
对初审意见进行核查,审核录入信息和原始登记信息,可以进行实地查看或者调查,结合审核情况,提出审核意见。
不符合登记条件的,填写“不予登记通知书”,经批准后,由受理人员通知申请人退件。
(四)核准登记并记载于登记簿
对登记事项进行全面审核并签署审定意见。
符合登记条件的,签署审定意见后,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同时完成。
不符合登记条件的,通知审核人填写“不予登记通知书”,并将申请登记文件退审核人,审核人退受理人员后,由受理人员通知申请人退件。登记经办机构应同时将申请登记文件复印留存,原件退还申请人,并收回“收件收据”。
(五)核发不动产权证书
核验《不动产权证书》、不动产登记证明记载事项,并打印《不动产权证书》。
领证人应提交身份证件和收件收据,代理领证的应提交权利人身份证件、代理人身份证件、收件收据和委托书。领证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领取证书并注明领证日期。